张行审撤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张家港市蓝桥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D5FM1R4T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75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股东:车永红
2024年3月13日,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受理产权人刘献良举报“张家港市蓝桥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桥公司”,
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车永红)”冒用其房产,假冒签名,提交虚假租赁协议骗取登记的举报,经我局会同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笔迹鉴定,现查明:蓝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其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刘献良”的签名非产权人本人签署,也未获得产权人授权代签,提交虚假的租赁协议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相关证据材料:
1.刘献良举报材料,证明举报人身份及举报事由。
2.张家港市蓝桥儿童摄影有限公司设立档案,证实其提交租赁协议中签字情况。
3.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函》,证明蓝桥公司已不在住所经营,相关人员已无法联系。
4.《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同济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98号),证明租赁协议签名与比对签名材料不是同一人书写。
我局就蓝桥公司住所登记涉嫌冒用地址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2日,期间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因蓝桥公司下落不明,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我局公告送达了拟撤销蓝桥公司住所登记事项的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蓝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租赁协议骗取公司住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经研究,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决定撤销张家港市蓝桥儿童摄影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