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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典型违法案例曝光(一)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12-01 15:38:00访问量:字体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守住安全底线。

聚焦“外包外租类典型违法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博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与苏州驰风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风旋机械)签订了租赁合同,驰风旋机械将3267平方米的厂房和394平方米的办公区域租赁给博鑫机械用于机械生产制造,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也没有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二

2023年10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时代鑫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鑫新环保)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时代鑫新环保将车间北侧出租给张家港市铄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处理情况

案例一:苏州驰风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时代鑫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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